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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04-04 0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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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养老服务标准规范,相对集中配套建设相应养老机构。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或者在旧城更新和改造过程中配置相应的养老机构。《办法》明确了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办法》还针对养老机构的建设提出减税、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一系列扶持发展措施。明确了人力社保、卫生健康、医保、民政、财政等部门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信誉、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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