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2016-08-13 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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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幕】关于开展城区综合整治的通告
万州府通〔2016〕7号
一、市政道路是公共基础设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擅自占用市政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天城入城大道、百盛广场及周边、万三中围墙周边、复兴路口周边、南津新街等区域,从事生产经营行为。
二、违法占道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车辆、摆摊设点、加工作业、修车洗车、收购废品等,违法当事人必须于2016年8月31日前,搬迁至合法经营场所内经营。
三、违法占道搭建建(构)筑物、摊点亭棚、设置灯箱广告牌的,违法当事人必须于2016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市政道路原貌。
四、违法占道停放车辆的,违法当事人必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驶离或拖离。
五、对限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由工商、公安、市政、消防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或拆除。
六、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城乡居民要自觉维护良好公共秩序,不从事、不支持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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