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根据市政府282号令,违法建(构)筑物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游玩、观赏或其它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亭台楼阁、阳光房、棚等。构筑物一般指不具备、不包含和不提供人类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主要是指对建筑物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例如:围墙、烟囱、台阶、室外楼梯、花台、花架、水塔等。
【正文】近期我区处置的典型违法建筑案例包括
一、楼顶违法建筑
在房屋顶楼修建房屋、在房屋顶层修建棚等。
二、地面违法建筑
占用底楼采光槽违建,扩大住房面积;占用地面院坝,用于商业用途;利用防盗网,将小区院坝占为已有;占用绿化用地修建构筑物。
三、空中挑建违法建筑
利用采光井进行挑建;利用防盗网进行挑建;利用露台进行挑建。
四、违法构筑物
占用地下车库一部分(物业共用部分)作为私用;占用城市步行街修建梯道;占用小区用地修建洗衣池等;占用公共通道修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