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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局限于“公民”,重庆拟修订条例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2020-12-04 03: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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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英国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史云森舍己救人,被授予“重庆市见义勇为特别奖”。为何会授予他“特别奖”?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和见义勇为工作的新形势,现行法规又该如何修订完善?12月3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其在适用范围、评定程序、奖励优待、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进一步完善。

 

资料图/视觉中国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不再局限于“公民”

 

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在作说明时表示,现行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于2000年5月25日颁布施行,对维护正义、弘扬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条例》中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我市见义勇为工作新形势。于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注意到,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首先将《条例》名称做了修订,改为《重庆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全文的“见义勇为公民”也修改为“见义勇为人员”。

 

“这是为了准确体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适用范围。”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说。这也意味着,一旦修订草案表决通过开始实施,再发生外籍人士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于该条例,可对其进行奖励和保护。

 

主管机关可主动启动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修订草案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评审认定、奖励优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四十六条。主要从完善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细化表彰奖励与政策优待、明确权益保护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修订草案通过列举加排除的方式明确了认定条件。修订草案明确了“抢险、救灾、救人”等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以及救助有赡养或者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为了充分鼓励见义勇为,修订草案把尽可能多的发起方式纳入了进来。”张德宽说。依据修订草案,除了见义勇为人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认定外,主管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认定,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推荐认定。

 

奖励标准提高 优待优惠政策更完善

 

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政策优待方面,修订草案也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张德宽介绍说,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突出程度和影响力,修订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得的慰问金或者奖金提高到一万元至二十万元,适当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并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入伍、教育、税收、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优惠政策。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办理证照等优待,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见义勇为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和奖品等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因见义勇为负伤 用人单位不得降薪或辞退

 

如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修订草案从费用支付、抚恤待遇、待遇保障、生活保障、法律援助、人身财产保护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受益人、社会保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承担;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与《民法典》相衔接,修订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为实现救济见义勇为人员、充分落实赔偿责任,修订草案还新增条款,对第三人损失救济做出规定:“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依法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来源: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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